业务范围
Business Scope
NEWS
今天(2019年3月15日)我国正式施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纳入目录的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
其中,《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12类产品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和电话单机。
背景说明:
2016 年1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公布了“中国RoHS”《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
为贯彻落实我国工信部在其网站发布了2018年第15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并将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官网链接:
1.《中化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15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content.html
2.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第一批)》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3.pdf
3. 《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4.pdf
今天(2019年3月15日)我国正式施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纳入目录的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
其中,《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12类产品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和电话单机。
背景说明:
2016 年1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公布了“中国RoHS”《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
为贯彻落实我国工信部在其网站发布了2018年第15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并将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官网链接:
1.《中化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15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content.html
2.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第一批)》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3.pdf
3. 《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4.pdf
今天(2019年3月15日)我国正式施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纳入目录的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
其中,《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12类产品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和电话单机。
背景说明:
2016 年1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公布了“中国RoHS”《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
为贯彻落实我国工信部在其网站发布了2018年第15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并将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官网链接:
1.《中化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15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content.html
2.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第一批)》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3.pdf
3. 《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4.pdf
12月10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筑牢质量认证合规底线,推动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行动方案》的具体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姚雷先生、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主任陈建良先生、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李莉女士、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继先先生,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姚雷先生介绍《行动方案》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姚雷: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有效解决质量认证行业公信力不强、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力不够、国际市场影响力不足的问题,充分彰显质量认证价值,促进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的出台,明确了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筑牢质量认证合规底线的要求和拉升质量认证专业化高线的相关举措,以及保障措施。下面,我具体从三个方面向大家来介绍有关情况:
在总体要求方面,《行动方案》提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信用中国、质量强国建设,聚焦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专业化能力提升需求,全面提升认证机构在组织管理、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服务提升、品牌建设、数智化建设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提升认证人员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促进质量认证价值实现,推动质量认证行业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在具体目标的设定上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到2026年底,切实解决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全面建成“认证规则可查、认证过程可追、认证结果可溯”的认证全生命周期的追溯体系。二是到2028年底,基本解决认证同质化竞争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使认证制度更加贴近需求,认证结果更加权威可靠,认证行业专业化能力发展取得新成效。三是到2030年,有效解决我国认证行业公信力不强、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力不够、国际市场影响力不足的三个问题,质量认证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形成政府引导、行业协同、机构主导、人才支撑的专业化能力体系。
在重点任务方面,《行动方案》分别从筑牢质量认证合规底线和拉升质量认证专业化高线两个方面设置了八大重点任务。一是要深入推进认证机构合规经营,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认证机构技术基础。二是要深入推进认证人员合规执业,健全认证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夯实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主体责任。三是要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高行业规范管理水平,强化从业人员自律约束机制。四是通过强化认证机构创新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数智化建设能力,推动认证机构增信创优。五是通过持续提升认证人员职业能力和构建认证人才多元供给机制,大力推动认证人员强基赋能。六是切实发挥质量认证三个工具作用,即市场信用工具、质量管理工具和贸易便利工具作用,大力推动获证组织固本求新。七是加强行风建设,打造业务过硬的认证监管队伍,推动效能提升。八是进一步强化认可技术体系对质量认证行业能力建设的支撑作用,大力推动认可基础技术支撑能力与国际市场影响力提升。
在组织保障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将统筹推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证机构、认可机构、行业组织要做好各自分工,形成部门监管、机构约束、行业自律的协同联动格局,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行动方案》,切实有效提升质量认证的专业化能力,促进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确保认证制度供给权威可靠,夯实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制度基础,促进认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质量认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方面具有重要的特殊的作用,我们希望媒体朋友们多多关注质量认证,加大质量认证宣传推广力度,特别要把《行动方案》宣传好、解读好,让质量认证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发挥更有效作用。
我先介绍这些。下面关于《行动方案》的具体情况,欢迎记者朋友们提问。谢谢大家!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谢谢。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提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从2024年起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发布了《加快推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2024—2030年)》《质量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一系列行动方案,请问今天发布的《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与前期这些行动方案之间有哪些联系,以及这一系列行动方案对质量认证行业发展又会起到哪些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姚雷:质量认证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发挥着质量赋能、信用赋能、效率赋能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需要质量认证更充分地发挥“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作用。我国质量认证行业连年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但是也存在着行业公信力、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和国际影响力“三力”偏弱的现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先后发布了《加快推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2024—2030年)》《质量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6年)》《关于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质量认证服务强企强链强县行动方案(2024—2026年)》《质量认证宣传普及行动方案》等文件,连同今天发布的《行动方案》,我们统称为“六大行动”。
“六大行动”总体设计上坚持人民至上和高质量发展原则,以公信力建设和专业化建设为主线,把着眼点放在质量认证创造价值上,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六大行动”的总体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三提高”。“一体”是指“六大行动”六位一体、协同发力,针对制约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策,系统性提升,形成相互作用相互支撑的统一的行动体系。“两翼”是指在行业建设上公信力和专业化两条主线,持续增强中国质量认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认证行业的专业可靠、权威可信,凸显认证价值。“三提高”是指发挥好三个工具的作用,作为“市场信用工具”,要提高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治理以及广大消费者提供信用传递的能力;作为“质量管理工具”,要提高为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产业构建发展生态的服务能力;作为“贸易便利工具”,要提高促进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经济、便捷,规则标准有效互联互通的能力。“六大行动”方案的全面实施将形成“秩序好、机构强、队伍优、市场认、国际通”的认证行业发展新格局,切实发挥出质量认证行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小微企业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认证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鼓励中小企业加快成长等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2024年总局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助推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韧性进一步强化。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总局组织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提升行动情况进行了总结(见附件1),浙江、江苏、山东、山西、安徽、辽宁、河北、福建、上海、天津等地工作成效比较显著。相比2023年度,江西、甘肃、宁夏、云南、贵州、北京等地进步较为明显。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实践创新,形成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和模式。总局组织专家评审,挖掘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云南等10个地方的典型经验(见附件2)。河北安平县丝网产业等首批9个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质量认证服务区域产业做优做强,取得积极进展(见附件3)。
总的来看,2024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当地企业现状,持续优化质量认证服务,通过需求调研、精准帮扶、加强培训、联合激励等系列举措,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质量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助推企业提质增效,为增强产业竞争力提供了坚实的质量支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累计出台激励政策1636项,为小微企业提供“认证贷”等金融信贷支持608.5亿元,落实财政补贴6.5亿元。468家认证机构为5.4万余家小微企业实施精准帮扶,减免认证费用3876万元,为64.9万家小微企业免费培训192.5万人次。参与提升行动的小微企业年度营收平均增长9.7%,销售额平均增长14.2%,利润率平均提升8.0%,质量成本平均下降5.8%。同时,提升行动还培育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约11万人。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多次对提升行动进行专题报道,质量认证工作更加有力有效有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持续提升。
(一)强化政策协同供给,扩大认证帮扶“朋友圈”。总局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总局印发《质量认证服务强企强链强县行动方案(2024—2026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方案》,对提升行动作出制度性安排,推动提升行动纳入中央质量考核。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将质量认证结果纳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认定,推动质量认证与产业、金融、信贷等政策协同供给。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委金融办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助力强企强链强县的通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与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苏质贷”业务合作协议》,为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信贷服务,支持质量技术改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认证机构积极创新质量认证服务模式,为64.9万家小微企业免费培训192.5万人次,提升行动影响力持续扩大。
(二)聚焦问题精准帮扶,提升质量认证“获得感”。聚焦小微企业“求生存、谋发展”面临的共性质量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质量认证为牵引,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质量技术服务,累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质量问题3.8万个。围绕“提质量、树品牌”普遍需求,综合运用“质量认证工具箱”,指导企业准确把握质量管理关键控制点,推动管理规范化,提升品牌美誉度。立足“科学化、精细化”服务要求,组织开展认证服务资源进园区、进集群、进企业活动,根据企业产业类型、规模基础、发展阶段制定专业化、差异化解决方案。浙江德清县为地理信息小镇400余家小微企业打造融合质量管理、信息安全等管理体系的全链条式认证服务,企业数据安全保障和运维管理能力显著提升。2024年,全国参与提升行动的小微企业年经营成本平均下降5.5%,营收提升9.7%,市场占有率提升6.3%,质量认证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质的效能持续显现,企业认同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三)突出区域链群协同,打造质量提升“联合体”。持续深化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工作,在19个省份遴选26个具有较强集聚效应的优势特色产业作为第二批试点,协调统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认证机构、龙头企业等力量,探索区域产业共性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创新质量认证助力区(县)域产业提升的新机制。各地积极引导产业集聚区发挥规模优势,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动培育机制,鼓励“链主”企业牵头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支持“创新联合体”“小微联盟”等行业组织开展产业链质量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广东某智能机电“链主”企业强化对链上小微企业质量管控和联动培育,电主轴精度等关键指标实现新突破,带动产业链上轴承国产率由50%增长至95%。陕西汉中市围绕玻璃产业建立“培训+指导+示范”质量认证服务链,通过“链主”企业带动实施产业链认证服务,助力链上小微企业生产成本平均下降8.0%,规上企业产值同比增长19.3%,产品打入20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市场。
(四)发挥认证增信效应,增强企业发展“源动力”。总局积极与交通银行对接“认证+金融”服务模式,助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促进质量认证与金融服务“双向奔赴”,增强小微企业发展韧性。2024年各地共出台“认证+金融”扶持政策253项,累计提供信贷支持约608.5亿元。浙江推动认证机构与金融保险机构签署“质量认证金融服务协议”和“质量认证保险合作协议”,为企业发放“质量认证贷”和“质量认证保险单”。天津红桥区出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白名单”制度》,适当降低对获得质量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河北、湖北、江西、重庆、青海等地将质量认证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政府质量奖评选加分项,山西在“山西精品”评选中直接采信质量认证结果。
二、经验启示和薄弱环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了卓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主要包括:以增强小微企业获得感作为提升行动的出发点。推出一批政府有为、市场有感、产业有利、企业有获的工作举措,以质量认证助力小微企业强管理、解难题、增信心、添动力。以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提升行动的重点方向。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找准工作切入点,助力企业增强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四新”小微企业数字化与质量管理融合发展。以优化质量认证服务供给作为提升行动的聚焦重点。鼓励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工具箱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可感可及的认证服务,赋能企业提升质量竞争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认证结果互认,促进补链延链、稳链强链。以推动认证结果采信作为提升行动的关键环节。推动质量认证结果纳入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小微企业增信制度,提升优质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将认证结果作为政策扶持依据,精准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提升行动在以下方面仍需完善:政策统筹协调待加强。东中西部地区工作力度和水平不均衡,质量认证与产业、金融等政策协同效应需要强化。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认证机构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待提升。认证服务供给水平需优化。对小微企业的质量短板和提升需求掌握不够精准,个性化认证服务方案、持续帮扶模式需要完善,距“精准选、精准扶”还有差距。新兴领域认证制度供给和技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针对区域产业共性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有待健全。企业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需提升。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不够重视,质量管理投入普遍不足,质量管理人才缺乏,以质量提升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内驱力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协同、多方发力,切实推动《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方案》见行见效,为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质、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贡献更多认证力量。
(一)增强政策协同效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发挥好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等部门的统筹协调,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质量认证结果采信,优化质量认证融资增信体系,不断扩大提升行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鼓励区域间加强协同联动,建立跨区域合作交流机制。要综合运用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各种认证手段,融合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扶持。
(二)优化认证服务供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助力小微企业做强做优、产业建圈强链和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分类实施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区域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构主体”的原则,进一步调动认证机构主动性,鼓励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围绕小微企业、地方产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外向型产业的发展需求,不断创新认证技术和方法,推动质量认证服务可衡量、可感知。
(三)提升质量认证意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交流质量认证在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塑强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要引导小微企业学认证、知认证、用认证,鼓励行业组织、认证机构和质量专家面向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质量管理公益培训,引导企业加大质量管理投入,增强运用质量认证工具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驱力。
(四)赋能消费提振扩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是促进消费的生力军,是构建消费信任、释放内需潜力的重要力量,立足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鼓励认证机构在重点民生消费领域开展高端品质认证,助力小微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帮助消费者快速识别优质产品,形成“认证即优选”的认知惯性,不断释放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市场平稳增长。
附件:1. 2024年度“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总结
2. “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地方典型经验
3. “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首批区域试点工作总结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认监委关于提升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能力的指导意见(2025—2029年)》(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于2025年拟订《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指导全行业明确数字化管理的工作路径和方向;计划到2029年推动《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得到全面落实和应用,30家以上的认证机构具备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数据加工等数字化工具服务认证业务创新实践,发挥数字化管理能力标杆作用。
《意见》强调,加强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规范认证流程的数字化管理工作制度,提高认证基础数据质量;强化数字化管理赋能作用,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审核管理、认证风险管理、获证组织信用信息等工作领域开发和使用数字化支持工具;加快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夯实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意见》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持续加大资源和要素的投入;在行政监管工作中直接采信认证机构的追溯数据,减少提供证明性资料;组织分享相关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引导全行业加速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理依据
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设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实施范围如下:
(一)产品质量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二)农产品质量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五)电信设备检验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四条: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六)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七)食品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同上)。
(八)医疗器械检验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同上)。
(九)化妆品检验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同上)。
(十)司法鉴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十一)环境监测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第五点第十二项: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同上)。
(十二)林产品检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新增或续期的林业质检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许可。”
(十三)林木种子质量检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新增或续期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十四)草种质量检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新增或续期的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十五)进出口商品检验(不含鉴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新增、变更业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或续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和国务院有关避免重复许可、评审的要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无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主要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和兽药检验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等。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检测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无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网址:http://cma.cnca.cn/cma/(“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
联系电话:010-82260755(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二)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25-12-23
1.2025年12月31日前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是否需要满足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026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满足新版规则要求。
2.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认证依据不包含《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或《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ISO 9001)的,应满足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哪些要求?
IATF 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22163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以及认证机构依据备案的特定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所开展的认证活动,认证依据不包含《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或《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ISO 9001)的,应满足新版规则的3.9、3.10和5.12.1等条款的要求。同时,审核组成员应取得QMS审核员注册资格。
3.拟开展的QMS认证业务范围需要具备至少2名QMS专业领域审核员,QMS专业领域审核员可否为QMS实习审核员?
在拟开展的QMS认证业务范围内,需要具备至少2名QMS专业领域审核员,专业领域审核员不能为QMS实习审核员,QMS实习审核员不评定专业领域。
4.在已经开展QMS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不具备2名QMS专业领域审核员的,从2026年1月1日起能否继续开展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应确保在已开展QMS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具备至少2名QMS专业领域审核员。在拟开展的QMS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审核员低于2人的,则不能开展该认证业务范围的QMS认证活动。
5.QMS审核员转机构后,原认证机构评定的专业领域能否持续保持?
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3.6条款列明的条件,建立基于风险的QMS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审核员的能力评定准则,确保本认证机构的QMS专业领域审核员满足新版规则3.6条款要求。
6.基于专业审核经历评定QMS认证审核员的专业领域时,如何理解“全程与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在同一组进行实习”?
基于专业审核经历评定专业领域时,应限定于在本认证机构内部所获取的经历。专业审核经历次数的计算按从首次会议到末次会议期间参加的完整现场审核计(审核类型可为初审、监督或再认证),审核人日按该次现场审核专业过程审核人日计算。专业实习的QMS审核员应与QMS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全程同组,按QMS实习审核员管理,不计入该次QMS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但计入其周期年内的现场审核天数。
专业实习的QMS审核员在积攒专业审核经历时,与QMS专业领域审核员全程同组的,其在审核中的活动和审核发现由QMS专业领域审核员负责;与技术专家全程同组的,需要在审核组内指派一名QMS审核员对其在审核中的活动和审核发现负责。
7.在QMS审核员评定专业领域时,是否可以使用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特定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经历?
QMS审核员专业领域的评定仅可以使用QMS认证审核的专业审核经历,不能使用IATF16949、AS9100(9110/9120)、TL9000等特定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经历。
8.不满足新版规则3.6条款要求的QMS专业领域审核员,本规则发布前5年在本认证机构参与10次及以上的专业审核经历的,如何开展见证评审?
见证评审是见证人在初次认证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中与被见证人同组,见证其对生产/服务活动中专业过程的审核能力。见证人应为经认证机构评定满足3.6条款要求的QMS专业领域审核员,在被见证人能力不足时见证人应接管审核任务。见证人的见证时间不计入审核人日,但计入见证人和被见证人周期年内的现场审核天数。
9.某QMS审核员周期年现场审核天数超出180天,对其超出天数实施审核的认证项目应如何安排再次现场审核?
一个周期年内现场审核天数超出180天的审核员仍作为QMS审核组成员参与现场审核的,该次现场审核无效。认证机构应重新组建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审核组,在该次无效现场审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再次实施现场审核。
10.针对新版规则3.10条款,统计时点下的QMS有效认证证书数量如何计算?
统计时点可为2026年1月1日起后的任意时点,QMS有效认证证书数量为统计时点下的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和“暂停”的证书数量。
11.QMS实习审核员,能否被评定为QMS认证业务范围的技术专家?
QMS实习审核员不得被评定为QMS认证业务范围的技术专家。
12.认证委托人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前能否运行QMS?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中的经营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QMS运行的起算日期不得早于取得行政许可的日期。
13.获证组织因自身原因被暂停、撤销、注销的认证证书是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或服务认证证书?是否包括已到期失效的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因自身原因被暂停、撤销、注销QMS认证证书未满一年的,认证机构不得受理其认证申请。原QMS认证证书暂停后未办理恢复,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后失效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满一年后可以重新提出QMS认证申请。
14.2026年1月1日起,认证费用是否必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个体工商户作为认证委托人时,可以由经营者向认证机构支付认证费用,其他类型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费用不得由个人支付。
202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的认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满足新版规则要求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及时签署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认证合同,明确2026年1月1日后认证费用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
15.如何理解每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即本次监督审核的开始日期距上一次监督审核的结束日期不超过12个月。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1次,正常情况下,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中,至少包括两次监督审核。
认证证书因不能按期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被暂停,在暂停期间认证证书状态恢复,但第二次监督审核未能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开展的,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16.获证组织按策划间隔接受了第一次监督审核,在第二次监督审核前能否申请按再认证开展后续认证活动?
获证组织可根据自身需求与认证机构协商一致,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获证组织选择提前再认证的,认证机构应确保在认证周期内的每个日历年有一次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且提前再认证审核时间距离上一次监督审核不应超过12个月,否则应暂停认证证书。
17.QMS与其他管理体系结合审核的,是否要求每个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均至少1名认证机构的专职审核员的要求?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认可机构未明确审核时间要求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QMS不能与其实施结合审核。QMS和其他管理体系结合审核时,审核组应至少有1名结合审核涉及的管理体系领域的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审核。
18.分场所现场审核时间如何计算?
认证机构应明确分场所的审核时间确定方法,满足新版规则5.4.2条款要求。QMS单体系审核时,分场所现场审核时间的最小值不得少于附录B所规定的审核时间×50%(分场所)×80%(现场审核)。
19.再认证现场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未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的,原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认证机构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第一阶段审核是否可以非现场形式开展?
再认证现场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未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的,原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认证机构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第一阶段审核可不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但具体适用情形应满足新版规则5.6.2.2条款规定。
20.初次认证审核的严重不符合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证,最晚应在何时重新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的严重不符合未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验证的,认证机构应在验证期限截止后30日内重新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21.经调查核实获证组织存在暂停情形,但调查核实后5日内该暂停情形已消除,是否仍需暂停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存在暂停情形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其认证证书的决定。若认证机构在作出暂停决定前,已确认该暂停情形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彻底消除且无再发生风险,可不予暂停;若暂停决定已作出,则须认证机构正式验证并确认暂停原因已消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第一次监督审核未能在认证证书签发后12个月内开展的,以及第二次监督审核未能在第一次监督审核按期结束后12个月开展的,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22.认证记录是否可使用经过授权的个人名章?
认证记录中使用的电子签名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应经过电子认证证明。不使用电子签名的,应为手写签名。
2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EC9000)的认证证书编号,是否要按附录C编制?
认证依据包括GB/T 19001 和/或ISO 9001的认证活动应按照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执行,认证证书编号也应符合附录C要求。
24.转换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应如何确定认证证书编号中的认证周期?
按照5.2.3的要求实施认证转换的,新认证证书的编号可延续原认证证书的认证周期。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与供应链协同发展
2025年世界认可日活动暨第二届中国认证认可大会在沪举办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25-06-24
6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在上海浦东新区举办2025年世界认可日活动暨第二届中国认证认可大会,主题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与供应链协同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文,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出席并致辞。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白清元主持,上海市副市长陈杰出席。
会议指出,中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服务产业链供应链中不断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彰显合格评定在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关键价值,锻造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优势,夯实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根基,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化之路,要协同各方、增进共识、凝聚合力,共同构建安全稳定高效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新机制。上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正处于新型工业化转型关键期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阶段,将全力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与供应链协同发展,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测认证高地。
市场监管总局现场发布2024年度中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统计数据、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系列行业标准、支持上海市浦东新区加快推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的措施、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合作项目等成果。会上还发布了国家级都市圈质量认证情况、认可赋能中小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中国软联通发展指数和质量认证活跃度指数、认证人员基础知识系列丛书等成果,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
国家有关部委代表,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国际组织,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代表,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国认监发〔2025〕6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提升认证机构数字化
管理能力的指导意见(2025—2029年)
各认证机构:
在认证活动中建立健全数字化管理手段和能力,是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为引导认证机构加大数字化基础设施投入,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提高认证关键环节的质量管控能力与效率,现就提升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要求,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和手段,实现质量认证全过程数据可追溯,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以数字化管理能力的提升推动质量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拟订《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指导质量认证全行业明确数字化管理的工作路径和方向;指导20家以上认证机构发挥数字化管理能力示范作用,全面实现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安全可靠的数据追溯;100家以上认证机构初步实现覆盖认证业务关键环节的数字化管理,认证流程的规范性和数据追溯能力有明显提升。
到2029年,《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得到全面落实和应用;60%以上认证机构实现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数据可追溯;指导30家以上的认证机构发挥数字化管理能力标杆作用,运用数字化管理工具赋能认证业务发展,具备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和优质的专业性人才,运用数据分析、数据加工等数字化应用能力服务认证业务创新实践;100家以上认证机构全面实现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安全可靠的数据追溯,认证流程的规范性、认证风险防控得到全面提升;全行业初步建成基于数字化管理的统一、规范、高效、可靠的认证服务市场体系。
二、建立健全数字化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支撑认证机构日常业务运行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是认证机构实现数字化管理的基础手段,体现认证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竞争力。认证机构应根据组织规模、业务特点,不断加强覆盖认证业务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认证申请、审核策划与实施、认证决定、证书管理和证后监督等关键认证活动的数字化管理和数据追溯,完成信息公示、数据上报和统计报告等管理要求,以进一步规范认证流程、增强风险管控、优化认证服务、提高运营效率。认证机构应持续保障必要的资源投入,确保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可用、可靠、可扩展,不断提升数字化管理平台的业务支撑和综合管理能力。
(二)建立规范认证流程的数字化管理工作制度。认证机构应围绕认证流程的规范管理,建立清单化的数字化管理工作制度和更新机制,通过制定业务流程管理规范、平台操作使用规范等内部管理性文件,保证认证流程和要素的完整性,强化数字化管理工作制度对规范认证流程的约束作用。
(三)提高认证基础数据质量。认证业务基础数据的质量是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能力的核心要素。认证机构应实现对基础数据的收集、产生和加工的规范处理。一是加强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组织名称、组织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范围等基础数据管理,保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对重要的基础数据实施结构化管理,重点实现手工输入数据的字典化、业务数据的结构化以及审核依据和评价结论的条款化等。三是强化对基础数据的技术校验,重点是基于认证业务领域代码、国家地区区域代码、经济领域分类代码、基础字典等,通过数据类型匹配、数据来源验证、数据自动生成等方式,建立对结构化数据的自动校验手段,最大限度降低手工操作出错率。
(四)确保认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一是通过数据备份、数据复用等技术手段,确保认证数据的可靠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二是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确保业务数据处理活动的全过程可追溯。三是鼓励认证机构逐步实现电子档案替代纸质文件,对认证活动产生的记录、报告、结论、证书等档案文件,以不可篡改的文件格式(OFD等)实现电子档案的可靠存储与交换。
三、强化数字化管理支持工具的赋能作用
(五)认证审核管理数字化支持工具。认证审核活动的实施与管理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关键环节。鼓励认证机构开发和使用数字化审核管理支持工具,更好支撑审核活动的可追溯性,减少人员工作量和出错率。一是实现审核活动关键过程的数字化协同与信息确认,做到从审核计划到审核问题关闭过程的多方线上协同,以及审核工作实施与取证环节的线上线下融合等。二是实现审核计划与报告的辅助性自动生成,做到基于线上任务管理的审核任务自动分配和跟踪管理,基于结构化数据的审核方案和报告的自动编制等。三是实现审核问题描述与整改验证措施的智能化匹配和闭环管理。四是实现审核计划、审核结果等应上报信息的自动化、无人工操作的即出即报。
(六)认证风险管理数字化支持工具。认证风险管理是认证机构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的基础性管理措施。鼓励认证机构实现覆盖认证活动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认证风险管理。一是将具体的认证风险管理工作措施转化为数字化的认证风险管理模型,将现行的法规、认证规则等要求转化为业务信息流中可识别、可量化的数字化控制点或阈值,通过建立相应的触发和管控机制,实现覆盖认证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管理,重点关注认证机构资质与人员能力的保持和符合性、审核方案与实施的合规性与公正性、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关键环节。二是建立各类人员工作强度数字化模型,动态识别工作强度区间指标,对超过合理区间的认证人员及其认证活动采取风险预警措施。三是建立数字化、自动化风险处置措施,对发现严重风险隐患的认证活动或结果,应触发自动化的证后管理处置措施,暂停或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实现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七)获证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数字化支持工具。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信用管理工具,认证公信力离不开对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鼓励认证机构开发获证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数字化支持工具,实现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和有效利用。一是动态收集获证组织信用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等,通过数据接口、数据库导入等方式,实现对获证组织信用信息的动态收集,自动收集更新获证组织有关的违法失信记录、经营异常等信用信息。二是动态分析获证组织信用信息,重点关注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地址变更、兼并重组等信息,研判获证组织关联证书的相互影响,为认证风险处置提供信息输入。三是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面向行业产业、认证联盟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重点共享获证组织在证书转换、跨机构获证等过程中产生的认证关联信用信息,提升获证组织信用信息应用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八)加快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存储与网络是数字化管理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资源保障。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公共数字化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成熟的数字化产品,构建满足认证机构自身发展需要的高效、安全、可扩展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一是使用具有充足算力和扩展性的自建或云端服务器等方式,保障各类数字化业务平台的高效运行。二是利用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资源,采用多链路组网等技术,实现全国范围高效稳定的网络和存储技术保障。三是主动使用我国自主可控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等软件工具。
(九)提升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认证机构应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参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规定,确保认证业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安全合规。一是鼓励认证机构自建或租赁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字化管理平台达到等级保护二级以上的技术要求。二是在日常参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认证业务活动过程中,确保不出现任何形式的违规数据出境行为。三是确保获证组织有关信息的数据安全,加强对恶意入侵、篡改破坏、非法获取利用等违法行为的主动防范。
(十)夯实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认证机构应积极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提升全员数字化意识和能力水平。一是建立一支兼备认证技术、系统设计、数据分析和数据安全能力的专业队伍,保障数字化管理平台的高质量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行。二是提升全员数字化意识和能力水平,加强数字化技能培训,激励全员积极运用各类数字化工具,全面提升数字化认证服务能力。三是鼓励认证机构在管理层设立首席数字官,负责数字化管理目标的制定、数字化管理平台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示范引导
认证机构管理层应加强数字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持续加大资源和要素的投入。国家认监委将对实现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和数据追溯的认证机构,在行政监管工作中直接采信认证机构的追溯数据,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组织分享相关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引导全行业加速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国家认监委
2025年10月21日
2024年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时间:2024-01-09 作者:国家认监委
1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在北京召开2024年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2023年工作,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出席并作工作报告。
会议强调,2024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着力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统一管理、共同实施”工作体系。健全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质量认证“六大行动”,完善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统一管理。二是加快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走出去”。健全完善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格局,提升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效能,打造合格评定国际品牌。三是积极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强企强链强县。优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供给,服务企业降本增效提质、产业建圈强链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持续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效能。夯实监管制度基础,提高智慧监管能力,压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建立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监管长效机制,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五是不断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专业化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促进从业机构和从业队伍能力提升,加快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六是大力促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价值转化。健全采信推广机制,加强基础研究,完善评价体系,加大宣传力度。七是全面加强党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筑牢纪律防线,深化作风建设。
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8个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大会发言经验交流,北京、浙江、福建、新疆等4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书面经验交流。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和特邀单位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两部门联合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5-12-2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进一步严格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管理,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第一道防线”。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从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为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公共监测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结果。目前,全国共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8600余家,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能力保障和技术支撑。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过快增长,“内卷式”竞争日趋激烈,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出台《补充要求》,提高机构资质标准,目的就是进一步严格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关”。
《补充要求》从人员、设备、场地、技术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更严要求。例如,监测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20人,并对其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在岗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将检验检测项目划分为水、空气、土壤、固体废物等13个监测类别,规定监测机构申请任意一个类别资质时,应当具备该类别全部检测能力,防止不具备完整监测能力的机构仅申请单项资质混入市场。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中采样、检测过程难以复现,事中事后监管难度大等问题,《补充要求》明确专用仪器设备应具备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要求监测机构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全过程管理。
针对数据造假责任追究难、机构能力保持难等问题,《补充要求》规定监测机构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明确不同岗位监测人员的责任。对场所和设备设施租用、借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补充要求》注重与现行要求的衔接,采取“新机构一步到位,老机构自然过渡”的方式施行。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执行新要求,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更强、数据更准、服务更优,为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高水平技术支撑和高质量监测数据保障。
检验检测职业教育首次实施定向培养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5-10-10
近日,检验检测职业教育定向培养签约仪式在浙江杭州举行。这是检验检测职业教育首次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有助于推动我国检验检测领域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深度融合,满足产业提质升级对检验检测专业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
杭州职业技术大学、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浙江方圆检测集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中心、斯坦德检测集团三家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签约,合作开展“检验检测技术与管理”专业教育定向培养。
根据定向培养方案,该专业将创新采用三种培养模式:一是“双元”培育,由院校与企业共同参与教学、实践流程,实现理论与产业需求无缝对接;二是“A+B”培养,在夯实检验检测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技能,打造“一专多能”人才;三是“2+1”教育,即2年在校学习专业基础,1年进入企业顶岗实习,提前熟悉岗位场景。同时,合作各方还将试点推行“入学即入职、毕业即就业”的“定向班”育人机制。这种精准对接模式,既能解决企业“招工难、育才慢”的痛点,又能消除学生就业迷茫,实现人才供给与行业需求的高效匹配,为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人才动能。
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生产性服务业,正迎来规模化发展。截至目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达5.3万家,从业人员规模155万人,年度营收逾4800亿元。2024年底,教育部正式将“检验检测技术与管理”专业纳入《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5年上半年,市场监管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检验检测岗位能力需求,编制检验检测技术与管理专业教学标准,让专业教学有了清晰“施工图”。2025年7月,杭州职业技术大学率先开启该专业首届招生,共录取42人,平均分远超浙江省一段线。
事关网售产品CCC认证资质核验 首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信息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5-12-26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赵文君)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实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商平台联网核查技术应用规范》。这是我国首部规范电商平台实施网售产品资质核验工作的行业标准。
这是记者25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的。这一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电商平台对家电、玩具、消费电子、电气开关等网售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等资质信息开展联网核查。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近年来与京东、淘天、抖音、快手等主要电商平台建立CCC认证证书联网核查监管机制,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向电商平台免费提供联网核查数据接口,“7×24小时”实时核查网售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证书以及证书状态是否有效,对于无证销售或证书失效的,由电商平台进行拦截下架。今年1至11月,对网售CCC认证产品实施联网核查3.1亿次,同比增长30%,拦截下架无证商品信息1525万次。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将以该标准的推广实施为抓手,加强CCC认证产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进建立“平台可及、数据可靠、消费者可见、产品可溯”的CCC认证联网核查工作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25-12-10
国市监认证发〔2025〕10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
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各认证机构:
《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已经2025年1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
(2025—2030年)
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是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质量认证活动中,运用合格评定技术和方法,通过专业知识、审核技能、实践经验,依据认证规则,以规范管理和尽职履责为保障,以创造认证价值为核心,有效提升质量认证在市场信用、质量管理和国际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综合能力。专业化能力不足是导致质量认证行业话语权不够、公信力不强的内在核心问题。为引导认证行业提升专业化能力,更好地发挥“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作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聚焦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专业化能力提升需求,全面提升认证机构在组织管理、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服务提升、品牌建设、数智化建设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提升认证人员的职业能力,促进质量认证价值实现,推动质量认证行业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快高水平认证科技自立自强,为“十五五”期间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压实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主体责任。到2026年底,认证机构质量负责人制度全面实施,认证机构质量负责人配备率达100%。在全行业形成“认证规则可查、认证过程可追、认证结果可溯”的包含认证活动全过程和认证全周期的追溯体系。
认证行业专业化能力发展取得新成效。到2028年底,认证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认证供给更加精准,认证结果更加权威可靠。牵头及参与制定各类标准的机构数量达到200家以上。打造结构合理的阶梯式人才管理和使用模式,推出一批认证专业化标杆项目。
到203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认证机构不少于320家,有效解决我国认证行业国际话语权较弱、公信力不强、专业化不足的问题。质量认证作为市场经济工具,在提振消费、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服务国际贸易便利中的作用和价值得到全面展现,形成政府引导、行业协同、机构主导、人才支撑的专业化能力体系,实现质量认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筑牢质量认证合规底线
(一)深入推进认证机构合规经营
1. 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推动认证机构建立健全能力要求、公正性、过程管控、申投诉处置、信息公开与保密要求等系统化合规运作体系。加强风险管理与监控,定期开展内审、管理评审等评价,着重强化对认证关键环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跟踪调查等认证活动的过程管理。强化对质量负责人等认证人员管理,完善认证人员资格审查、聘用选用、能力评价、教育培训、奖励惩处等人员管理制度。
2. 夯实认证机构技术基础。加强认证基础理论研究,加强认证活动选取、确定、监督、复核与证明等评价技术研究,加强从业人员能力评价、认证风险管理、认证信息化等技术研究,建立科学、系统、权威、广泛采信的认证技术体系。引导认证机构组建认证技术研究团队,注重认证需求研判和认证规则设计能力培养。严格遵守认证规则制定和备案的管理制度,制定合法合规、科学适用的认证规则,探索符合认证技术发展的认证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高质量供给符合市场需求、引领产业发展的认证规则。
(二)深入推进认证人员合规执业
1. 健全认证人员责任追究机制。深化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细化不同领域专职认证人员能力要求。健全认证人员在认证活动中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谁签字,谁担责”和“签发人负总责”制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人员动态管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2. 夯实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主体责任。跟踪认证技术变化,动态调整规范文件,保障人员注册工作持续有效。优化认证人员注册评价工作,为认证机构选人用人提供有力支撑。建立认证人员“终身学习”制度,丰富继续教育方式,设计有针对性的知识体系和培训课程。制定规范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管理要求,加强对人员注册相关工作的全面管理,实施有效监督。
(三)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1. 提高行业规范管理水平。加强认证行业组织的管理,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切实发挥“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实现行业自律和共治。优化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制度,保障人员合理流动。完善证书转换机制,规范行业良性发展。建立认证人员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构建认证审核员全景画像,提升认证人员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2. 强化从业人员自律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责任感和合规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规行为。加强从业人员行为自律,健全人员约束机制,确保从业人员持续符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加强质量认证行业行风建设,形成从业人员创新创优、以质取胜的从业意识。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及时发现人员违规行为并严格依规处置。
四、拉升质量认证专业化高线
(四)大力推动认证机构增信创优
1. 强化认证机构创新能力提升。鼓励认证机构围绕国家发展规划战略,聚焦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未来产业,设立研发基金,专注专业化能力和创新发展,加强科研队伍建设,深化与行业企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机构等合作,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现代化的质量认证理论体系、政策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进认证技术与产业升级深度融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积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
2. 强化认证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引导认证机构持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着力打造“机构内标准化、机构间差异化”的服务体系。开拓认证活动全过程、全周期的质量认证服务模式,助力获证组织做优做强。运用“链式思维”,将质量认证理念、方法、工具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认证结果互认,促进补链延链、稳链强链,实现认证价值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有效传递。
3. 强化认证机构品牌能力提升。引导认证机构高质量发展,支持认证机构国际化布局,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以灵活务实有效的合作方式推动互认。鼓励认证机构依托过硬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加快认证品牌培育与塑优,丰富品牌文化内涵,强化商标品牌资产管理和保护,拓展宣传渠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认证机构美誉度。
4. 强化认证机构数智化能力提升。鼓励认证机构将数智化转型纳入发展规划,加强数智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专业化数据体系,开展数智化认证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数智化认证新模式,推动认证信息的监控溯源,提升质量管控效率。
(五)大力推动认证人员强基赋能
1. 持续提升认证人员职业能力。健全认证人员能力水平评估机制,构建满足质量认证创新发展需要的知识体系,形成有针对性、长效化的人员培养计划。大力倡导认证机构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和专家队伍优势,打造多元化的认证人员能力提升培养模式。
2. 构建认证人才多元供给机制。推动更多高等院校开设质量认证课程,拓宽专业人才培养渠道。聚焦人才缺口,建立跨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快速引进机制,推动专业人才国际互认,持续扩大质量认证行业专家队伍。开展认证行业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探索建立人员向上发展的职业通道。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等,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跨领域知识、专业技能、战略思维、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领军人才,带头突破技术技能难关。实施合格评定国际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国际合作专家库和青年人才库。锻造一支专业的审核员教师队伍,以职业水平提升为导向,建立教师和培训课程评价体系,实现对培训质量的有效把控。
(六)大力推动获证组织固本求新
切实发挥质量认证的市场信用工具、质量管理工具和贸易便利工具作用。严格落实获证组织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合规经营管理,遵守认证相关规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主动运用认证手段,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质量监控和追溯体系,推动核心技术攻关,强化研究成果应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以质量认证为引领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增加市场优质供给,积极分享质量认证良好实践,传播认证价值。
(七)大力推动认证监管队伍效能提升
加强行风建设,打造业务过硬的认证监管队伍。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认证监管人员能力提升活动,加强认证监管人员培训,提升各级认证监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检查执法行为。加强对新设立认证机构的资质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业务领域的风险预警,加强对失联机构、严重违法失信机构的监管。
(八)大力推动认可基础技术支撑能力与国际影响力提升
进一步强化认可技术体系对质量认证行业能力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快新领域认可技术和认可制度研究,提升认可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评审效率。加大认可宣传力度,鼓励认证机构获得认可。加快推进认证认可双多边互认进程,大幅提升中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
五、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重点任务台账,组织策划实施,统筹推进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认证监管职能,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机构做好技术支撑,认可机构强化认可约束,认证行业组织落实行业自律,认证机构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夯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完善保障机制,注重工作实效,做好各自分工,协同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抓牢公信力建设和专业化提升的工作主线,以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夯实行业合规底线,拉升行业专业化高线,充分彰显质量认证价值。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0
2025年第26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公布《国产化检测仪器设备
验证评价指南 液相色谱仪》等7项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产化检测仪器设备验证评价指南 液相色谱仪》等7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已经国家认监委审核,现予公告。
上述标准文本可在国家标准委发布行业标准备案月报后,通过认证认可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查询网址:http://rbtest.cnca.cn/)。
附件: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目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0
2025年第44号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
限量要求与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及其第1号修改单、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有关国家标准已发布。为确保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应依据GB/T 26572-2011或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开展合格评定活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应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开展合格评定活动;2027年8月1日起,应依据GB 26572-2025开展合格评定活动。
二、2026年1月1日起,已依据GB/T 26572-2011完成合格评定活动且继续出厂、进口的产品,应在2027年1月1日前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完成合格评定转换;2027年8月1日起,已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完成合格评定活动且继续出厂、进口的产品,可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依据GB 26572-2025完成合格评定转换。
三、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39560系列标准中相应部分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1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发布时间:2025-03-27
2025年第1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国认科〔2018〕15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19日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质量与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认可行标)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认证认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认证认可行标包括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查活动、实验室活动、其他认证认可行业的组织机构、人员相关活动等标准。
认证认可行标代号为“RB”。
第三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评估、复审等制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行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认可检测司)具体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管理水平,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做到技术上先进、内容上合理。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重点聚焦战略新兴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支持联合制定认证认可行标。
第六条 禁止在认证认可行标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认证认可行标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认证认可行标一般不涉及专利,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布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中长期规划和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年度计划;
(三)负责认证认可行标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
(四)组织筹建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
(五)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细则》;
(六)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
(七)负责建立认证认可行标实施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
(八)审议、决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认可检测司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认证认可行标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认证认可行标体系;
(二)负责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建立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人才库及标准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组织协调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实施信息反馈收集、复审等工作;
(六)负责承担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化工作、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认证认可行标的培训、宣传、实施推广工作;
(八)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技术支撑机构接受认可检测司委托,承担相关认证认可行标技术审查工作,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五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一项以上国际标准、两项以上国家标准、三项以上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四)能够提供开展被委托工作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能够根据委托的事项开展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的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至少完成过三项及以上标准制修订工作,具备相关领域研究基础;
(三)具备完成标准制修订所需的技术力量、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
(四)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五)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的宣贯等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每年公开征集一至两批次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建议。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以提出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的认证认可行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的范围;
(三)不与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
(四)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情形有:
(一)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立项建议;
(二)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认证认可行标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三)对行业需要且没有对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国际技术文件,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的,可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管理和业务发展急需的标准,国家认监委可以建议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科研成果的相关单位组织提出立项建议;
(五)在紧急情况下,国家认监委认为可以立项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委托的技术支撑机构可以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立项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审查结论,编制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 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下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调整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需要调整名称、更换负责人、延长完成时间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调整;
(二)与该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发布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
(三)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
第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在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计划执行中发现依法需要对项目作调整、撤销的,应当作出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 认证认可行标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制修订认证认可行标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认证认可行标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认证认可行标的制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或同步向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形成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报送认可检测司进行技术审查。
经委托的技术支撑机构可以承担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送审稿通过审查后,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在六十日内形成报批稿报认可检测司。
第四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报批材料的审核、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二十四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编号由认证认可行标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第二十五条 认证认可行标文本发布后,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少量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应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单由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提出,由国家认监委依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认证认可行标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第五章 实施、复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现场会议等多渠道开展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工作,提供认证认可行标解读和业务指导,加强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行标的理解,促进认证认可行标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对认证认可行标复审、监督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鼓励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以及体系建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采用认证认可行标。鼓励推广标准化的生产方式、经验、管理理念和服务模式。
第三十条 认证认可行标实施三年后,认可检测司应组织对认证认可行标的实施情况、实施取得的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对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发挥实质性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效益的认证认可行标项目、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和经验推广。
对于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应进一步推广应用,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标实施的五年内,认可检测司应组织认证认可行标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国家认监委应及时对复审结论进行公告。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修订。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禁止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性行为经查实的,取消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任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督促后仍不能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承担该项目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向社会免费公开认证认可行标文本。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国认科〔2018〕15号)同时废止。
习近平对中央企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充分认识职责使命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李强出席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中央企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骨干和支柱作用。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使命,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勇担社会责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大力量。要聚焦主责主业,持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切实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要立足实体经济,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不断夯实企业安全发展的基础。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促进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要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坚决惩治腐败,锲而不舍纠治“四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12月22日至23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22日至23日,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中央企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李强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对中央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殷切希望,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和指导性,为做好中央企业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李强指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中央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明确方位、找准定位,切实担负起职责和使命。要在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提供强力保障,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适度超前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要在实现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中当好担纲主力,结合主责主业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增强产业链韧性。要在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强化基础支撑,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关键共性技术供给质量。要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积极主动作为,为发展全局作出更大贡献。要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资监管效能等方面走在前列。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改革发展各方面全过程,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李强强调,中央企业负责人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履职尽责,增强大局观念,善抓主要矛盾,勇于改革创新,提高驾驭复杂局面、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带领企业不断开创改革发展新局面。
张国清主持会议。吴政隆出席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管金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市场监管总局划定产品质量检验“红线”“造假”机构将被取消检验资格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6-01-07
为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统一执法尺度,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五类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两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是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在各类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的;
四是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是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违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并按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检验检测领域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造假”行为。2025年查办违法案件4221起,撤销(吊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403张。此次《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情节的认定尺度,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清晰、统一的裁量指引,有助于提升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精准度与威慑力。
市场监管总局调整部分产品强制性认证模式 从源头强化安全准入管理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26-01-07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部分产品认证模式的公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内部分产品的认证模式作出重要调整。
《公告》明确,电动工具、汽车安全部件等16种涉及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CCC认证模式由之前的企业自我声明调整为第三方认证评价方式。
《公告》要求,2027年1月1日起,相关产品应当取得CCC认证证书并加贴CCC标志,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26年7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相关产品的CCC认证委托。
《公告》明确,指定认证机构在确保认证质量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采信自我声明评价结果,为企业换发CCC认证证书提供便利。对于自我声明有效期内已经出厂且不再生产的产品,无需转换,可继续销售。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认证机构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开展CCC认证工作,强化CCC认证监管,坚持事前发力和源头治理,持续营造公平可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 李希主持会议

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2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更加清醒坚定地推进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新华社记者 岳月伟 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2025年,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强化政治监督,深化政治巡视,有力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推动全党进一步改作风树新风;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习近平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历史经验。“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各项决策部署。要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发展和安全等任务要求,加强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用好巡视成果、强化整改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探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今年地方将开始换届,要把真正忠诚可靠、表里如一、担当尽责的好干部用起来。
习近平指出,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以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立铁规矩、强硬约束,推动党风政风焕然一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既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制度。要加强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要进一步提高党务、政务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习近平强调,腐败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成功走出一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要坚定走下去。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要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除恶务尽,让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要在一体推进上下更大功夫,强化系统观念,加强联动配合,把各方面监督贯通起来,以全链条协作促进一体化治理。
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定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要持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质效。要按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要求,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李希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着眼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时期,对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定不移把党的自我革命向纵深推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月12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12日下午李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的工作报告。

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的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 岳月伟 摄